新疆艺术学院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者:卢萌萌发布时间:2018-12-07浏览次数:445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干部教师队伍综合素质与能力,规范各类在职人员学习进修行为,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单位干部教师学习进修和深造事项均由各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选拔推荐学习深造人员。

3.以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为目标,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

4.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在职培训进修须按照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划分层次、突出重点。

5.坚持奖惩分明,签约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培训须与学院签订在职培训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适用范围

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三、培训类型

包括学历学位培训与非学历学位培训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培训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在职形式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培训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进行岗前培训、短期业务培训、语言培训、国内外访问学者研修、骨干教师进修、博士后研究等。

四、申请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拥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爱党、爱国、爱校、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完成我院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教学效果测评合格以上,年度考核连续3年合格以上,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申请在职培训人员应满足以下服务年限要求:

申请攻读博硕士学位者,须在学院工作满5年(申请在职攻读疆内高校博硕士学位的,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在我院工作期间,通过脱产学习取得硕士学位的,返校服务满5年后方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不脱产在职学习取得硕士学位者,不受此工作年限限制);申请专业进修和外语培训,须在学院工作满5年。

以上工作年限均指在学院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学习、进修或挂职时间(参加“访惠聚”、深度扶贫、南疆学前双语支教等基层工作时间除外)。

经部门和学院党组织批准,在能完成主要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报考攻读本院硕士学位,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学院建设发展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四)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培养方向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需要,派出后不影响本部门工作正常开展。

(五)学院党委重点推荐参加自治区“访惠聚”、深度扶贫、南疆学前双语支教等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进修学习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凡未积极主动报名参加上述基层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五、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根据学院发布的各类在职培训通知,申请培训人员认真填写相关表格交所在部门。

(二)单位审批。各单位党组织根据教学科研及队伍建设需要,兼顾当前工作和长远目标,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经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及完成教学任务情况鉴定意见并盖章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处级干部需事先报学院组织(人事)部审批。 

(三)协议签订。经学院同意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博士后研究者,在落实学习单位后,需先与所在部门签订工作任务协议书,再与学院签订相关培养协议。

(四)派出学习。经学院批准同意参加在职培训者,按照所签协议或学习单位相关要求支付相应费用并派出学习。

六、组织管理

(一)在职攻读学位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位。对于确有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毕业者,须提交由就读院校出具的延期毕业证明(须由个人提出延期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就读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并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学习到期后必须返校工作,延迟答辩及办理毕业手续须按事假办理。

(二)教师进修应选择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专业,每学期至少修完3门相关专业课程,并提交进修学院出具的成绩证明。

(三)在职培训者脱产学习期间应与所在单位随时保持联系,每个月应主动与所在部门联系一次,并由所在部门将联系情况随考勤表一同报组织(人事)部。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学习,时间超过一周以上者,除向学习进修学院请假外,还需向学院组织(人事)部报告备案。

(四)在职培训者完成培训后,须及时将有关学历(学位)及培训材料报组织(人事)部办理归档、备案手续。

(五)参加在职培养者返院后应按规定年限履行服务义务,博士不少于8年、硕士不少于5年。服务期未满规定者,按照《新疆艺术学院定向培养博硕士研究生协议书》规定的违约责任予以赔偿。

(六)除不可抗力外,所有脱产学习进修者不得自行中止学习进修,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学习进修者,须偿还学习期间学院和单位支付的一切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所有学习进修者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学习进修时间,按期完成学习进修任务;需延期者,一切费用(含工资)自理,学习时间最多延长半年。

(七)经学院批准学习进修的教师,未经学院书面批准,不得自主更改专业,不得自主更改学习进修时间。

(八)公派进修学习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在职人员发放工资和生活性津贴。超出规定学习期限者,自超过日期次月起停发工资。国内外学习进修人员,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返校者,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相关约定予以执行。

(九)学院原则上不同意进修者连续培训进修,不允许硕士、博士连读。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批准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十)学院不予批准仍要求外出学习进修者,需申请办理辞职手续;未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岗者,学院将解除聘用合同。

七、违约责任

凡未达到服务年限而申请调离我院或辞职者,须向学院赔偿违约金,按照事先签订的《新疆艺术学院定向培养博硕士研究生协议书》有关内容执行。

八、经费管理及待遇

(一)国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学费由考取人先行支付,待取得学位返院工作后由学院承担50%学费(按照服务年限逐年支付)。在内地高校就读人员,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限学生公寓)、每学期一次往返火车硬卧标准由学院定额承担。学习期间享受相应工资、学院生活性津贴。学习费用由国家、自治区承担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由于自身原因延期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辅导员及教辅人员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根据实际考勤情况,扣除缺勤部分的工作性津贴。

(二)参加非学历学位培训者(岗前培训、开展博士后研究除外),学费、住宿费由学院按就读学院收费标准支付。在内地培训者,学院按照每学期1次的标准,在取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后,一次性报销学习期间的往返交通费(交通费报销按火车硬卧标准执行),享受相应工资、学院生活性津贴。

(三)公派赴国(境)外参加培训者,留学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学院有关规定提供,由学院提供1次前往出境前签证的国内往返交通费。如经学院批准延期,延期期间停发工资,各类费用由培训者本人承担。

(四)自费赴国外学习培训者须办理辞职手续。

(五)学习期间因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原因未完成学业者,需向学院赔偿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培养费用。

(六)凡未事先注明由学院承担的报销费用,均由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九、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