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教职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学院在职人员申请离职(含调动、辞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院教职工在外出学习、攻读学历学位(含在职和脱产)、职称晋升后,均需在校服务满一定年限后,方可提出离职申请。
一、服务年限规定
(一)新进人员工作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职。
(二)在职培养攻读硕博士、公派出国(境)等各类人员,服务年限以《新疆艺术学院人才培养管理办法》为准。签订《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以及其他协议书者,服务年限以协议书为准。
(三)参加一个学期(含一个学期)全脱产非学历学位培训者,返校工作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职。
(四)取得高级职称的教职工,在取得高级职称后服务满5年方可申请离职。
(五)以上各项服务年限累加计算。实际服务年限以学期计算,服务不足一学期的不计入实际服务年限。
二、办理程序
(一)未满服务年限人员申请离职,学院原则上不予批准,对于情况特殊的离职申请者,必须履行赔偿责任。
(二)申请离职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填写《新疆艺术学院在职人员离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连同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或申请辞职报告)报送人事处。
(三)未经学院批准的申请离职人员,由人事处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考勤、考核和管理。
三、违约及赔偿相关规定
(一)新进人员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者,须缴纳一定额度的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金除以规定服务年限乘欠缺服务年限,计算公式如下:
注:违约金以应在学院服务年限内基本工资总额加校内基础津贴总额的30%计算。(下同)
(二)在职培养攻读硕博士、公派出国(境)等各类人员,若学习期间申请离职或毕业后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者,须缴纳一定额度的赔偿金。签订各类协议的以协议规定赔偿,无协议则按此办法执行,赔偿金计算方法为培养费总额加违约金除以规定服务年限乘欠缺服务年限,计算公式如下:
注:培养费总额为学院在本人学习期间为其支出的所有费用(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参加半年以上(含半年)全脱产非学历学位培训,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者,须缴纳一定额度的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金除以规定服务年限乘欠缺服务年限,计算公式如下:
(四)取得高级职称的教职工,未满服务年限而申请离职者,须缴纳一定额度的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金除以规定服务年限乘欠缺服务年限,计算公式如下:
(五)享受学校提供科研经费资助的,按项目完成情况退还科研经费。
(六)在学校拥有住房者须以市场价退回住房。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