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者:卢萌萌发布时间:2019-11-01浏览次数:3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全面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单位的考勤工作,应由一名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承担具体考勤工作

(二)教职工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审批表和有关证明交考勤员以作为记录考勤的依据,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

(三)教学人员实行教学工作量责任制,行政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岗位责任制。

(四)当月考勤结果由考勤员在当月20号之前通过新疆艺术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报学校组织(人事)部

(五)教职工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教职工请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相应的校内津补贴。

第三条 考勤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岗位晋级、工资调整重要依据之一,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二章 请假制度

事假

(一)教职工处理个人事务,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如确有需请假的事项须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三)因私出国(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教师在见习期(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可酌情给假,最多一次不得超过3,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顺延转正时间,并扣发部分月工资。

(五)事假期间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2.因私出(国)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3.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需持自治区医保中心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在请假之日起2日内履行请假手续;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

(二)长期休病假(病休)者,必须每6个月向组织(人事)部出具自治区医保中心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病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正常发。

2.病假超过3个月且不满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2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3工作年限满10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4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4.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自治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病假工资。

5.经确认为因工负伤,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6.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

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教职工在长期病假恢复工作后,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合并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8.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终考核。

9.教师在见习期(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休病假,连续休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者,顺延转正时间。

探亲假

(一)探亲条件、对象

1.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不住同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包括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待遇。

2.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被探亲对象可到我校教职工工作所在地探亲,教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3.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凭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户口证明,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不具备以上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后一年内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

6.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待遇。

7.教职工父母、配偶或子女如在国(境)工作或公派留学一年及以上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

(二)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3.出国(境)探亲,假期不超过3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教职工的探亲假期,应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工作期间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探亲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批准,方可享受正常的探亲待遇。

5.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其超假日期仍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三)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工资正常发。

2.连续工龄满20年或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3.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探望父母、配偶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报销国内部分的路费。

4.出国(境)探亲人员探亲期间工资正常超出假期未归的,自超出规定日期的当月停发工资。

婚、丧假

(一)教职工结婚,可休婚假3天,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汉族: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以上)的,另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正常,达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抚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岳父母、公婆等去世需料理后事,经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三)学校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正常

产假(生育假、哺乳假)

(一)女教职工生产后,给予产假98天。

(二)符合晚育条件者(汉族女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时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怀孕流产的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假42天。

(四)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1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五)产假(生育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护理假

(一)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限初婚初育)。

(二)教职工14周岁以下的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照护时,夫妻一方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全年累计护理假不得超过45天(双职工累计计算)。

(三)护理期间工资正常

十一请假审批

(一)职工请假须填写《新疆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登记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处级干部请假按照《新疆艺术学院处级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办理。

(二)请假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内,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8至15个工作日,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批准。15个工作日以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回校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产假需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到组织(人事)部备案。

十二续假和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请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应及时按照审批权限到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十三假期计算

除事假外,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十四旷工及处理

(一)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天旷工计算

(二)凡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五)借调期满未按时返校工作的借调人员,按旷工处理。

(六)旷工1天扣除当天的工资及3天岗位津贴。

(七)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艺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十六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新疆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x